房屋按揭贷款政策是哪年开始有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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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房屋按揭贷款政策是哪年开始有的

房地产业的蓬勃兴起,房地产按揭业务首先在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发展起来,继而向内地推进,并成为我国房地产业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。

有法可依的可以参考以下信息:

1994年4月5日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44条明确了商品房的预售制度,第47条也规定了“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,可以设定抵押权”。但是,该法并未规定楼花可以设定抵押权。1995年6月30日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第34条虽然也规定了“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”可以抵押,但未规定楼花可以抵押。

建设部前1997年4月27日通过的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:“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,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的房价款后,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,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”。由此可以看出,其是允许房(预购商品房)抵押的。

建设银行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国内率先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,迄今为止已有近20年的历史,是国内最早做按揭业务的银行之一,但当时并不是预售制度下的按揭贷款。

二、为什么开发商抵押房屋

被抵押房产是可以依法转让的。 根据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》第3条规定,在建工程抵押,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后续资金的贷款,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,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。由此可见,将在建房产抵押给银行是合法的。 但是,按有关法规规定,将抵押房地产出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: 一是通知抵押权人并经其同意。二是如实告知买受人。 在实践中,有几种合法交易模式: 1、发展商对抵押房逐步还款,逐步销售。先还款,后销售,保证出卖的商品房处在已解除抵押状态。 2、目前通行做法是,开发商在履行告知的前题下,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,由抵押人自筹资金,一次性提前归还出卖房屋的对应的款项,由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涂销,再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。在抵押人取得完全产权之前,买方大部分房款尚未支付,因此买方资金的安全性较高。 3、买方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后,买方、开发商和提供贷款(银行)三方约定,由买受人将购房款存入银行指定帐户,专门用以归还房地产开发商所应支付给银行的贷款。银行出具证明办理抵押涂销。 4、买受人在购买房后,办理了部分购房款按揭贷款,在贷款清偿之前,买受人又将其房产再次转让的,原买受人在与次位买受人签订合同后,共同向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手续(此项业务非所有银行都有)。 【来源于百度知道

三、我有套房子想做抵押贷款,需要什么手续啊?谢谢

抵押人以其所有的经营管理的房地产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,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:

1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。在抵押合同中,双方应就抵押房地产所担保的债权种类、金额以及担保的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。

2、根据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和《担保法》的规定,房地产抵押,必须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,否则抵押无效。根据规定,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签订抵押合同起30天内应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,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持有下列文件:(1)抵押合同。(2)抵押当事人(抵押人和抵押权人)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。(3)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。(4)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和《房屋所有权证》,共有的房屋须提交《房屋共有证》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。(5)以期得权益的房屋用抵押的,需提交生效的预售(购房)合同。(6)处分房地产需经其上级权力机构批准的,还要提交上级权力机构的批准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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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己付首付房产证还没好办的时间,行政中心需要做预抵押开发商提供什么手续才能?

1、预抵押登记制度,就是在购房者与开zd发商的购房合同、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,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,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。

2、根据建设部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: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,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,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,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,重新办版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。

3、房贷预抵押登记应准备的材料有:购房合同、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、开发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、购房人身份证、户口簿、结婚证(或未婚证明)、契税完税证明。

五、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公证

1、根据《公证法》,抵押合同属于公证范围,该法律并未明确民间贷款不予公证。建议您再到公证处询问,他们不予公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。

2、如果公证处坚决不予公证,实际上也不影响您抵押合同的效力。

3、您一定要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就该抵押房屋办理抵押登记,这个才是最关键的。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。(依据《物权法》第一百八十七条,以建筑物抵押的,应当办理抵押登记,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)

六、土地使用证是我的名字,对方不肯过户

我国实行的是“地随房走、房随地走”的权力合一原则,是我国房地产权属确定的一贯原则。如果有土地证,且房屋产权转让给土地证持有人则可以按”房随地走“愿则,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变更;如果是房屋产权人持有产权证,而没有转让他人则应按照”地随房走“原则,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。

法律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

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、抵押时,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、抵押。

《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土地管理局令〔1992〕第1号)

第十一条 转让、抵押土地使用权,其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、抵押;转让、抵押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所有权,其使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、抵押。但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,出租土地使用权、其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;出租地上建筑物、其他附着物使用权,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。

办理两证归一的程序与手续:

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不是一个人的时候以房产证上的人名为准,同时需要拿着房产证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,具体流程如下:

1、要知道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同转移,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、房照、原土地使用证。

2、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,赠与需提交房照、原土地使用证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。

3、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。

4、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,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,申请补发新证,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,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,补发新证书。

5、买卖分宗、继承、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。

6、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,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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